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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淚劑1刺激性毒劑有哪些特征?
時間 : 2021-04-29 10:28:27 瀏覽量 :

(1)

刺激性毒劑簡稱刺激劑,毒性特點是強烈地刺激眼睛、上呼吸道,立即引起流淚、噴嚏兩種主要癥狀,極少造成死亡。主要劃分為兩類:催淚性毒劑(如氯苯乙酮)、噴嚏性毒劑

(如氯化二苯胺砷)及兼有以上兩種作用的毒劑(如西埃斯)等。本類毒劑不易揮發,危害作用相對較小,潛伏期極短,作用迅速,癥狀消失快,主要施放狀態均為煙態。

【毒理】

催淚性毒劑主要作用于眼結膜而刺激眼部感受器,而后作用于面神經引起淚腺分泌及眼瞼運動;也可作用于上呼吸道及肺;對皮膚也有刺激作用。

噴嚏性毒劑主要對上呼吸道粘膜有選擇性刺激作用,對眼粘膜也有刺激作用。此外尚可刺激皮膚,并可經消化道侵入中毒。

【診斷要點】

1.病史有接觸毒劑史。

2.臨床表現

(1)苯氯乙酮接觸后立即有眼燒灼感、刺痛、怕光、流淚,嚴重者可出現眼球、眼眶、頸部及頭部劇烈疼痛。吸入高濃度毒劑,表現為咳嗽、流涕、聲嘶、燒灼感等呼吸道刺激癥狀,一般癥狀輕微,偶有頭痛、頭暈、疲乏,個別病人可發生肺水腫。對皮膚可引起燒灼感和紅斑,脫離接觸后皮膚癥狀可自愈。

(2)氯化二苯胺砷接觸后迅速發生持續而強烈的噴嚏、咳嗽、流涕、流涎;重癥者除局部刺激癥狀外,并有胸骨后疼痛。眼部有異物感、畏光、流淚等。皮膚接觸高濃度本品,可引起紅斑和水腫。全身中毒癥狀可有恐懼、不安、精神抑郁、四肢感覺及運動障礙、意識喪失等。

(3)西埃斯兼有以上兩種毒劑中毒的癥狀。

【急救治療及預防】

(1)迅速撤離染毒區,終止毒劑繼續中毒。

(2)呼吸道刺激癥狀嚴重者可吸入抗煙劑(乙醇、氯仿各40ml、乙醚20ml、氨水5~10滴分裝成每支1ml的安瓿,每次用1支),或清涼吸入劑(普魯卡因5ml、薄荷0.5ml、乙醇10ml、0.1%腎上腺素1ml加水至100ml,霧化吸入,每次3~5分鐘,用量不超過5ml)。

(3)眼部刺激癥狀可用2%碳酸氫鈉液或清水反復沖洗。疼痛可用1%丁卡因眼膏涂眼或滴入2.5%普魯卡因,并滴入1%硫酸阿托品1~2滴,以減少淚腺的分泌。如眼部并發感染應用抗生素眼藥水點眼。

(4)皮膚損傷嚴重者可用2%~5%氯胺水溶液處理。

(5)預防及時戴防毒面具、風鏡或防毒口罩可有效地預防此類毒劑中毒。催淚劑1被警用催淚劑誤噴過,會構成法醫傷情鑒定中的輕傷嗎?

(1) 第一,催淚噴劑的成分是讓人感到難受,流淚,沒有其他的傷害性。其版中的成分屬于油性或者水權性,等到成分揮發完畢,就沒有影響了。

第二,傷情鑒定要有傷勢,沒有傷勢是無法鑒定的。

第三,輕傷名為輕傷,實際上現實中已經是很嚴重的傷勢了,沒那么容易達到。要知道普通的骨折都夠不上輕傷標準。 (2) 其實警察在使用警用器械的時候,為什么自己會在當場呢?必然是當初會有著很非常專的時期,當然警察也屬有誤判的時候,畢竟也會被人懷疑過,當然,警察在警告退出警戒外,可是自己還依然站在前面這個真的是不考慮,這樣也就無法再評價下去了,想想自己沒有受過太大的傷害,又沒有什么身體傷害的影響,我感覺只能做一種面對社會安全的一種見識吧。 (3) 那么你現在沒出現任何的不適啊,也沒有什么不良反應啊,什么傷都沒有,怎么鑒定? (4) 這種情況,肯定不會構成輕傷。

法醫鑒定是有法律文件規定的,輕傷是比較嚴重的傷害,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斷兩根肋骨,就屬于輕傷。 催淚劑1jm防曬噴霧180ml的能帶上火車嗎

(1)

jm防曬噴霧180ml的不能帶上火車。

防曬噴霧這種自噴壓力容器物品,屬于限量攜帶物品,不能超過120毫升的。旅客可攜帶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毫升;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不得超過120毫升;安全火柴限帶2小盒;普通打火機只能帶2個。

擴展資料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1、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軍用槍、民用槍、其他槍支以及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2、爆炸物品類:彈藥、爆破器材、煙火制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器具: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

4、易燃易爆物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5、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6、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8、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9、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10、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2)

不能

防曬噴霧這種自噴壓力容器物品,不能超過120毫升,且屬于限量攜帶物品。

根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以下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其他槍支: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一、每人最多20千克行李。車廂與車廂的連接處,設有放置大件行李的地方。不過,動車內空間有限,沒法放太多東西,乘動車盡量少帶行李。旅客最多只能攜帶20千克的行李,兒童最多攜帶10千克行李。

二、動車組列車乘客的攜帶品長、寬、高相加不超過130厘米,超過規定物品應辦理托運。

三、經停站不要下車動車。在各經停站一般只停車一兩分鐘,乘客上下車的時間很短,不是到站的乘客不要下車。

四、全列車禁止吸煙。高鐵動車屬于全封閉式車廂,全列車禁止吸煙,即使在車廂連接處或洗手間內吸煙,列車監控系統都會報警甚至引發設備故障。

五、緊急情況可逃生。動車每節車廂四角都設置了1個破窗錘和逃生窗。在緊急情況下,乘客可以打開破窗錘上的粘蓋和膠皮扣,用力向上向外拉,用錘子砸破緊靠破窗錘的第一個車窗逃生。

六、考慮到安全,車門在開啟狀態時,車輛是無法發動的。所以,乘客不要隨意扳動車門。同時,上車旅客在非緊急情況不要觸動緊急制動閥、消防器材、破窗錘等安全設施;也不要在車門口處站立、停留及放置物品,以免發生危險或影響關門,影響行車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鐵路局-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3)

不能,防曬噴霧這種自噴壓力容器物品,屬于限量攜帶物品,不能超過120毫升的。

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絕大多數是目前已經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主要變化是,針對近年來旅客傷害事件中出現的新情況,將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利器、鈍器等列為禁止攜帶物品。

例如,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都禁止攜帶進站上車。

此外,對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機等可以限量攜帶的物品,對其限制攜帶數量進行了調整。例如,旅客可攜帶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毫升;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不得超過120毫升;安全火柴限帶2小盒;普通打火機只能帶2個。

擴展資料: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其他槍支: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鐵路局——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4)

防曬噴霧這種自噴壓力容器物品,

屬于限量攜帶物品,

不能超過120毫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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