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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彈1如果森林著火用什么方法滅火?說明理由
時間 : 2020-12-14 20:23:24 瀏覽量 :

(1) 開辟隔離帶,原因是清除和隔離可燃物。 (2) 飛機噴灑干粉

這個是用于大面積著火用的

機載式森林滅火彈

以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超導材料為主要化學原料,其內填充的是獲得國家專利的超細干粉高效滅火劑。該滅火彈在使用時,打開保險裝置,從空中投下滅火彈,遇明火超導啟動和空投遇撞擊瞬間啟動,使彈內產生大量的高壓氣體。接觸火場時,彈內的滅火劑在巨大膨脹力的推動下,向四周飛濺彌漫,迅速將熊熊大火撲滅。其運輸、儲存及使用十分安全。 (3) 開辟隔離帶,防止火勢蔓延,飛機噴灑滅火粉 滅火彈1三十架戰機參與對抗森林大火,究竟是毀林還是救林

(1)

三十架戰機參與對抗森林大火,究竟是毀林還是救林?

近日,據媒體報道,美國南加州因為受到焚風效應影響,導致洛杉磯周邊許多區域發生森林火災,火勢目前仍處失控狀態,而且加州森林大火有再次蔓延的趨勢。目前,數百人被驅散而且已有一人身亡。大火不僅帶來了大量樹木的損失,還導致了周邊一些城市遭受牽連,許多離失火森林較近的地區已是濃煙滾滾。盡管當地消防隊員整容整夜的努力防止火勢蔓延,但卻因為火災的強度,再加上大風,使得它幾乎不可阻擋,并且越持續越劇烈

(圖為美國加州森林大火)

因此,美國政府不得不從軍隊中抽調一些戰機和無人機參與這次救火任務中。據當地官員表示,這次將會抽調一些可以搭載水槍等滅火設施且具有高偵查性能的飛機,并且會優先抽調一些曾經參與過救火任務的飛機。據一些知情的有關人士透露,此次將會抽調MQ-9收割者(即死神)偵察機和C-130J“大力士”戰術運輸機。據當地官員透露,此次是第一次調遣MQ-9收割者無人偵察機去參與救火。因為,在火場中,厚重的濃煙將會影響到無人機的接受信號,如果一旦進入災情較重的地方,便極有可能產生機體損害、墜落等現象發生。而C-130J“大力士”早在之前便開始用做民用,而且也成功執行過氣象預測、對抗森林大火等任務。因此,C-130J“大力士”具有出色的多功能用途。

(圖為C-130J“大力士”運輸機)

目前,被抽調的無人偵察機開始卸載殺傷彈藥,裝備滅火設施與滅火彈。但是,操控MQ-9收割者無人偵察機的士兵表示,只會讓他們進行一些火情偵察,具體的一些滅火行為會盡量都交給當地消防隊去處理。但是,在必要時刻還是會去處理一些火災。而,C-130J“大力士”將會換上消防裝備,在消防人員深入山林進行滅火缺少裝備和物資使,便由它們進行空投。

(圖為滿載彈藥的MQ-9收割者無人偵察機)

雖然,各國都早已擁有消防無人機。但是,使用軍用無人機進行消防作業這還是第一次。我國早在多年之前便開始使用消防無人機進行作業,但是卻因技術、工程、資金等問題而一直沒有正式、大規模的使用過軍用無人機去滅森林大火。而美軍此舉無疑是,對軍用無人機用途的一個新發展。由此可見,此次森林大火比以往都更加嚴重,導致美軍不惜使用MQ-9收割者無人偵察機去執行消防任務來對抗大火。而,C-130J“大力士”運輸機則擁有極堅固的裝甲和動力,這將會讓其即使的給予必要的裝備和物資支援,來保障這場大火將會被順利撲滅。同樣,這也開創了軍用飛機的一個新用途。滅火彈1森林防火的資料

(1)

森林火災是森林最危險的敵人,也是林業最可怕的災害,它會給森林帶來最有害,最具有毀滅性的后果。

森林火災不但燒毀成片的森林,傷害林內的動物,而且還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貧瘠并破壞森林涵養水源,甚至會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盡管當今世界的科學在日新月異地向前發展,但是,人類在制服森林火災上,卻依然尚未取得長久的進展。

擴展資料:

火災種類:

根據森林火災燃燒中央地點,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災分為三大類:地表火 樹冠火 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積大小為標準,森林火災分為以下四類: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

3,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

4,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森林防火

(2)

森林防火(森林火災)種類如下:

1、森林火警

森林火警是失去人為控制,在森林中肆意蔓延和擴展,對森林、生態環境、人類生命財產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森林燃燒稱為森林火災。

2、一般森林火災

一般森林火災是指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災。

3、重大森林火災

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

4、特大森林火災

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

擴展資料

森林防火工作是中國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共應急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是加快林業發展,加強生態建設的基礎和前提,事關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林火發生后,按照對林木是否造成損失及過火面積的大小,可把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森林火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一般森林火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森林防火

(3) 防火知識

1,火勢不大要當機立斷,披上浸濕的衣服

或裹上濕毛毯,濕被褥勇敢地沖出去,但千萬不

要披塑料雨衣.2,在濃煙中避難逃生,要盡量

放低身體,并用濕毛巾捂住嘴鼻.3,不要盲目

跳樓,可用繩子或把床單撕成條狀連起來,緊拴在門窗框和重物上,順勢滑下.4,當被大火圍困又沒有其他辦法可自救時,可用手電筒,醒目物品不停地發出呼救信號,以便消防隊及時發現,組織營救.四,滅火器使用方法1,干粉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一只手握住噴嘴,另一只手握緊壓柄,干粉即可噴出. 2,1211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然后握緊壓柄開關,壓桿就使密封間開啟,在氨氣壓力作用下,1211滅火劑噴出.3,二氧化碳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然后握緊壓柄開關,二氧化碳即可噴出.注意:1,干粉滅火器屬于窒息滅火,一般適用于固體,液體及電器的火災.2,二氧化碳滅火器,1211滅火器屬于冷卻滅火,一般適用于圖書,檔案,精密儀器的火災.3,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一定要注意安全措施.因為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達到8.5 %時,會使人血壓升高,呼吸困難;當含量達到 20 %時,人就會呼吸衰弱,嚴重者可窒息死亡.所以,在狹窄的空間使用后應迅速撤離或帶呼吸器.其次,要注意勿逆風使用.因為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距離較短,逆風使用可使滅火劑很快被吹散而影響滅火.此外,二氧化碳噴出后迅速排出氣體并從周圍空氣中吸收大量熱量,因此使用中防止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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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不要玩火,不玩弄電器設備。 2、不亂丟煙頭,不躺在床上吸煙。 3、不亂接亂拉電線,電路熔斷器切勿用銅、鐵絲代替。 4、爐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爐灰完全熄滅后再傾倒,草垛要遠離房屋。 5、明火照明時不離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尋找物品。 6、離家或睡覺前要檢查電器具是否斷電,燃氣閥門是否關閉,明火是否熄滅。 7、利用電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要注意安全。 8、發現燃氣泄漏,要迅速關閉氣源閥門,打開門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專業維修部門來處理。 9、對液化氣鋼瓶,嚴禁用開水加熱、火烤及日曬。不準橫放,不準倒殘液和劇烈搖晃。 10、家中不可存放超過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切勿在走廊、樓梯口等處堆放雜物,要保證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12、不在禁放區及樓道、陽臺、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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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防火知識多

火柴、火機、電子爐灶等明火;雷電、靜電等的自然火源;家具、衣物、床褥等可燃固體;汽油、煤油、植物油等可燃液體;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發膠、空氣清新劑等可燃氣體。

2. 煙蒂火柴不亂扔

不可隨意將煙蒂、火柴桿扔在廢紙簍內或者可燃雜

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3. 電線插座勤檢查

不私接亂拉電線,不超負荷用電,插座上不要使用過多的用電設備,不用銅、鐵、鋁絲等代替刀閘開關上的保險絲。

4. 離家要把電源切

離家或入睡前,應對用電器具、燃氣開關及遺留火種進行檢查,用電設備長期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或拔下插頭。

5. 煤氣使用講安全

使用液化氣,要先開氣閥再點火。使用完畢,先關氣閥在關爐具。不要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煤氣泄漏要迅速關閉氣閥,開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切記不要在燃氣泄漏場所撥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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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識“三字經”

人生路 長漫漫 五千年 火陪伴 恰用火 送溫暖 如大意

受災難 火著起 條件三 可燃物 氧助燃 點火源 緊相連

三去一 火自完 滅火法 有四點 一冷卻 二隔離 三窒息

四抑制 多學習 常操演 遵法規 不蠻干 誰主管 誰負責

防火制 落實堅 本崗位 懂火險 報火警 會圓滿 懂預防

措施善 滅火器 會熟練 懂滅火 法全面 初期火 會全殲

打電話 1 1 9 須講清 何地點 何物燃 何部位 火勢懸

迎警車 路口邊 消防隊 不收錢 火場上 情萬變 知情人

及時言 保現場 協作戰 先控制 救人員 急重點 再一般

平日里 想安全 教育孩 火不玩 扔煙頭 不隨便 引火種

不亂散 裝飾房 材料選 不易燃 不可燃 新改建 審批辦

防火距 合規范 不損壞 不圈占 不埋壓 消火栓 危險品

嚴管限 公場所 禁靠邊 出門外 留心看 消防標 怎避患

遇情況 不慌亂 消防道 要通坦 消防事 關民安 見危害

人人管 生活中 火看嚴 危險%

森林防火條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貴。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并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專職授權的單位批準。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建設,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棵、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間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產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置火情了望臺;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告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夭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分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內起模范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并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做出貢獻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

(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后果嚴重,構成罪犯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森林防火 人人有責

森林作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資源及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在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歷史可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有地球之肺的美稱,它能大量地吸收二氧化碳,不斷制造人類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氣。 森林是氧氣制造廠、是粉塵過濾器、是天然蓄水庫、是天然空調……森林帶給我們無窮無盡的好處!森林是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它在國家經濟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森林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可是森林卻時刻面臨著火的威脅!火可以使寶貴的自然資源化為烏有!火可以導致人們失去寶貴的生命!有多少人類文明在火中消失?有多少寶貴財富在火中消失?

請看以下幾個可怕的教訓:2004年,在福建省某鎮一個山場。因有一個農民在菜地里燒雜草不小心引發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達28公頃,火災延續19小時,撲火直接費用2.6萬元!造成8人死亡!2006年,某國有林場因村民因抽煙引發森林火災。森林草地受害面積1000多畝,4名撲救人員死亡!

森林火災發生的原因有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兩種,其中,人為因素占了主要比重。人為因素主要有野外用火開荒;野外用火取暖;野外用火驅獸;野外抽煙亂丟煙頭等。水火無情,可不是鬧著玩的,有句古訓說得好:玩火者必自焚!人們一個不經意的舉動,就可以給森林帶來滅頂之災,給人類自己帶來不盡的傷痛!是人們薄弱的防火意識導致了一次次慘痛的后果!

作小學生的我們能做些什么呢?我想應該先從我們自己做起,嚴格遵守小學生守則,不在野外玩火。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傳員的工作,走進各自的村莊,和保護森林的叔叔阿姨們一道,宣傳防火的重要性,告訴人們森林防火重在預防。幫助提高人們的防火意識。在此我要向各位叔叔阿姨呼吁:森林防火人人有責!森林防火貴在預防!

森林防火知識大全

1、“森林防火”的含意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2、森林撲火工作實行什么原則?

答: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并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3、森林防火期內,林區用火有什么規定?

答: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申請批準手續,并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

4、經批準的用火單位和個人,在用火時必須做到“五不燒”指什么?

答:防火路不合格不燒;防火人員及撲火工具未到位不燒;天氣干燥三級風以上不燒;上山火不燒;四級(含四級)以上天氣不燒。

5、進入林區必須做到“五不準”指什么?

答:不準在林區內亂扔煙蒂、火柴梗;不準在林區風燃放爆竹、焰火;不準在林區內燒火驅獸;不準在林區內燒火取暖、燒烤食物;不準在林區內玩火取樂。

6、森林火險等級是怎樣劃分的?

答:森林火險等級分為五級。一級為難以燃燒的天氣可以進行用火;二級為不易燃燒的天氣,可以進行用火,但出可能走火;三級為能夠燃燒的天氣,要控制用火;四級為容易燃燒的高火險天氣,林區應停止用火;五級為極易燃燒的最高等級火險天氣,要嚴禁一切里外用火。

7、什么是森林防火期?我省的森林防火期規定在什么時間?

答:一般把森林容易發生火災的季節,規定為森林防火期。根據氣候特點和森林火災的發生規律,浙江省劃定每年的11月1日到第二年的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

8、撲救森林火災不能組織哪些人上山撲火?

答:老人、婦女、中小學生、兒童及身殘體弱者。

9、森林燃燒必須具備哪三個條件?

答:可燃物、氧氣和一定的溫度。

10、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喬木、灌木、雜草、蕨類、苔蘚、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葉以及地下層的腐殖質、泥炭等,均屬可燃物。

11、發生森林火災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在可燃物和天氣條件都有利于森林燃燒的條件下,火源是發生森林火災的主要因素。

12、森林火災按照其燃燒部位、蔓延速度和危害程度不同,可分為哪三類?

答:可分為地表火、樹冠火和地下火三類。

13、什么是地表火?地表火對森林的危害程度如何?

答:地表火又叫地面火,指沿林地面擴展蔓延,燒毀地被物的火。地表火能燒毀地表1.5米以下的幼苗、幼樹、灌木,燒傷喬木樹干基部的樹皮表層以及靠近地面的根系。林木受害后,能使長勢減弱,容易引起病蟲害的大量發生,嚴重影響林木的生長,木材材質變劣,有時甚至造成大片森林枯死。

14、什么是樹冠火?樹冠火對森林的危害程度如何?

答:地表火遇強風或遇針葉幼樹群、枯立木或低垂樹枝等,火焰燒至樹冠上部,并沿著順風迅速擴展,而成為樹冠火。樹冠火經常與地表火同時發生,燒遍整個林分的地表的樹冠,對森林的破壞性大,撲救比較困難。遇到此類火,一般不打,而是使用隔離帶。

15、影響森林火災的地形因素有哪些?

答:有坡向、坡度和海拔高度等。

16、什么叫“沖火”?什么叫“坐火”?

答:林火從山下向山上蔓延,速度快,稱為“沖火”。火苗由山上向山下蔓延,速度慢,稱為“坐火”。

17、山地林火有什么特點?

答:在山地條件下,沖火,特別是陽坡的沖火,火勢猛烈,蔓延迅速,不易撲救;而坐火。其火勢弱,有利于撲救。

18、撲救森林火災的原則是什么?

答: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必須以“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爭分奪秒地將林火消滅在初發階段。

19、撲火的方法有哪兩種?

答:撲救森林火災一般采用直接滅火和隔離帶滅火兩種方法相結合的滅火方法。直接滅火常采用的方法是撲火人員使用手中的工具沿火線直接打滅火。間接滅火法,是遇猛烈的地表火或樹冠火人力無法接近撲打時采用的,以劈火路斬斷火源的方式達到滅火目的。

20、撲打山火的基本要領是什么?

答:撲打山火時,兩腳要站到火燒跡地內側邊緣內另一腳在邊緣外,使用撲火工具要向火燒跡地斜向里打,呈40-60度的角度。

拍打時要一打一拖,切勿直上直下撲打,以免濺起火星,擴大燃燒點。拍打時要做到重打輕抬,快打慢抬,邊打邊進。

火勢弱時可單人撲打,火勢較強時,要組織小組幾個人同時撲打一點,同時、起同落,打滅火后一同前進。

打滅火時,要沿火線逐段撲打,絕不可脫離火線去打內線火,更不能跑到火烽前方進行阻攔或撲打,尤其是撲打草塘火和逆風火時,更要注意安全。

21、要撲救林火中,怎樣做到既撲滅火災,又不傷亡人員?

答:撲打火線中,嚴禁迎火頭撲打;不要在下風口撲打;不要在火線前面撲打;撲打下山火時,要注意風向變化時下山火變為上山火,防止被火卷入燒傷。清理火場時,要注意燒焦傾斜“樹掛”、倒木突然落倒傷人,特別是防止掉入“火坑”,發生燒傷。

22、對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

答:有上述行為的,要處于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

23、怎樣進行森林火災調查?

答: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 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

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24、撲火費用如何支付?

答:(一)個人參加撲救林地火災期間的工資、差旅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二)撲火期間消耗的其他費用,由火災肇事單位支付;火災原因不清的,由起火林地的管理單位支付;無肇事單位或起火林地的管理單位無力支付的,由山守號生地的人民政府支付。

25、對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有什么規定?

答:凡接到林地火災撲救命令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限定時 間內趕赴指定地點,進行撲救。嚴禁組織動員未成年人和孕婦、殘疾 人參加林火撲火。

26、森林火警、火災是如何區分的?

答: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27、撲火中常見的人身傷害事故有幾種?

答:(一)被火直接燒傷燒死。主要發生在撲火人員身處險地, 來不及撤離。從實驗數據來看,火的溫度達到800—1000~C,人只能生存7.5秒一18秒。

(二)窒息傷亡。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或死亡,當空氣中的一氧化碳含量達到1%以上,身體較弱者1分鐘即可死亡,身體較強者2分鐘即會死亡。二是在火的前方,吸入高溫氣流后,咽喉產出水腫堵死氣管死亡。

(三)摔傷摔死。主要是因在撲火中,因斷木、滾石砸傷,或因落崖摔傷摔死。

(四) 因違反操作規程傷亡。在撲火中,使用鐵鍬、耙子等工具時,沒有保持一定的距離而產生相互碰撞,或使用滅火彈不當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28、怎樣控制生產性火源?

答:生產性火源包括燒荒、燒墾、放炮采石等用火。控制這些火源,主要是嚴格執行野外生產性用火審批制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嚴格控制生產性用火,凡因生產需用火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權限經過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辦事機構的批準,嚴格遵守“六不燒”規定,即領導不在場不燒;久旱無雨不燒;三級以上風不燒;沒開好防火線不燒;沒組織好撲火人員不燒;沒準備好撲火工具不燒。

29、我國森林防火的方針是什么?

答:我國森林防火的方針是“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預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關鍵,消滅是被動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預防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不發生火災或少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將其消滅。因此,在森林防火各項工作措施中,我們必須做到兩手同時抓,一手抓預防,一手抓撲救,兩手都要硬。

30、撲救森林火災的戰略有哪幾種?

答: (一) 劃分戰略滅火地帶。根據火災威脅程度不同,劃分為主、次滅火地帶。在火場附近五天然和人為防火障礙物,火勢可以自由蔓延,這是滅火的主要戰略地帶。在火場邊界外有天然和人工防火障礙物,火勢不易擴大,當火勢蔓延到防火障礙物是,火會自然熄滅。這是滅火地次要地帶。先滅主要地帶的火,后集中消滅次要地帶的火。

(二) 先控制火災蔓延,后消滅余火。

(三) 打防結合,以打為主。在火勢較猛烈的情況下,應在火發展的主要方向的適當地方開設防火線,并撲打火翼側,防止火災擴展蔓延。

(四) 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火勢是在不斷變化之二中的,撲火指揮遠要縱觀全局,重點部位重點部防,危險地帶重點看守,抓住撲火的有利時機,集中優勢力量撲火頭,一舉將火消滅。

(五) 犧牲局部,保存全局。為了更好地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火勢猛烈,人力不足的情況下i采取犧牲局部,保護全局的措施是必要的。保護重點和秩序是:先人后物,先重點林區后一般林區;如果火災危及到林子和歷史文物時,應保護文物后保護林子。

(六) 安全第一。撲火時一項艱苦的工作,緊張的行動,往往會忙中出錯,亂中出事。撲火時,特別是在大風天撲火,要隨時注意火的變化,避免被火圍困和人身傷亡。在火場范圍大、撲火時間長的過程中,各級指揮員要從安全第一出發,嚴格要求,嚴格紀律,切實做到安全打火。

31、撲滅森林火災有哪三個途徑 ?

答:(一)散熱降溫,使燃燒可燃物的溫度降到燃點以下而熄滅,主要采取冷水噴灑可燃物物質,吸收熱量,降低溫度,冷卻降溫到燃點以下而熄滅;用濕土覆蓋燃燒物質,也可達到冷卻降溫的效果。

(二)隔離熱源(火源),使燃燒的可燃物與未燃燒可燃物隔離,破壞火的傳導作用,達到滅火目的。為了切斷熱源(火源),通常采用開防火線、防火溝,砌防火墻,設防火林帶,噴灑化學滅火劑等方法,達到隔離熱源(火源)的目的。

(三)斷絕或減少森林燃燒所需要的氧氣,使其窒息熄滅。主要采用撲火工具直接撲打滅火、用沙土覆蓋滅火、用化學劑稀釋燃燒所需要氧氣滅火,就會使可燃物與空氣形成短暫隔絕狀態而窒息。這種方法僅適用于初發火災,當火災蔓延擴展后,需要隔絕的空間過大,投工多,效果差。

32、脫險自救方法有哪些 ?

答:(一)退入安全區。撲火對(組)在撲火時,要觀察火場變化,萬一出現飛火和氣旋時,組織撲火人員進入火燒跡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區。

(二)按規范點火自救。要統一指揮,選擇在比較平坦的地方,一邊點順風火,一邊打兩側的火,一邊跟著火頭方向前進,進入到點火自救產生的火燒跡地內避火。

(三)按規范府臥避險。發生危險時,應就近選擇植被少的地方臥倒,腳朝火沖來的方向,扒開浮土直到見著濕土,八臉放進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頭,雙手放在身體正面。

(四)按規范迎風突圍。當風向突變,火掉頭時,指揮員要果斷下達突圍命令,隊員自己要當機立斷,選擇草較小、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頭,憋住一口氣,迎火猛沖突圍。人在7.5秒內應當可以突圍。千萬不能與火賽跑,只能對著火沖。

33、撲火時應如何強化安全措施 ?

答:(一)指派有撲火經驗的同志擔任前線指揮員。

(二)臨時組織的撲火人員,必須指定區段和小組負責人。

(三)明確撲火紀律和安全事項。

(四)檢查撲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撲火服十分寬松,阻燃。

(五)加強火情偵察,組織好火場通信、救護和后勤保障。

(六)選定進退路線和安全區。

(七)從火尾入場撲火,沿著火的倆翼火線撲打。

(八)不要直接迎風打火頭,不要打上山火頭,不要在懸崖、陡坡和破碎地形處打火,不要在大風天氣下、烈火條件下直接撲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處撲火。

(九)正確使用撲火機具。

34.常用的撲火戰術有哪些?

答:(一)“單點突破,長線對進突擊”戰術。撲火隊從某一個地點突入火線,兵分兩路,進行一點兩面作戰,最后合圍。這種戰術選擇突破點是關鍵,一般是選擇接近主要火頭的側翼突入,火勢較強的一側重大配置兵力,火勢較弱的一側少量布兵力。這種戰術的特點是:突破點少,只有一個撲火隊連續撲打的火險和火勢突變可能性小的情況下采用,但由于撲火隊能力有限,大面積火場不宜采用。

(二)多點突破,分擊合圍戰術。這是一種快速分割滅火的實用戰術。實施時,若干個撲火小隊(組),選擇兩個以上的突破口,然后分別進行“一點兩面”作戰,各突破口之間相互形成分擊合圍態勢,使整個火場分割成若干個地段,將火迅速撲滅。這種戰術的特點是:突破口多,使用兵力多,全線展開,每個撲火隊(組)間的戰線短,撲火效率高,是撲火隊常用戰術。

(三)四面包圍,全線突擊戰術。這種戰術是以足夠的兵力撲打初發火、小面積火時的實用戰術。主要時采用全線用兵,四面圍殲的辦法撲火,既撲打火頭、又兼顧全局,一鼓作氣撲滅火災。蔓延強烈的一側兵力多于較弱的一側,順風火的兵力多于逆風火和側風火,上山火的兵力多于下山火。

(四)一次沖擊,全線控制戰術。這種時將全部兵力部署的火線的一側或兩側,采用一個撲火層次,全力撲打明火,暫不清理余火,也不留后續部隊和清理火場隊伍,力求在短暫時間內消滅明火,以控制火場局勢,然后再組織消滅殘余火。“一次沖擊”的距離一般荒坡400-500米,危險地段150-200米,有林地500米左右。這種戰術多半用在火危及到居民區、重要設施時,會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時使用。

35、森林火災有哪些危險和后果?

答:(一)森林火災不僅能燒死許多樹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壞森林結構;同時還引起樹種演替,由低價值的樹種、灌叢、雜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價值。

(5) 防火知識

1,火勢不大要當機立斷,披上浸濕的衣服

或裹上濕毛毯,濕被褥勇敢地沖出去,但千萬不

要披塑料雨衣.2,在濃煙中避難逃生,要盡量

放低身體,并用濕毛巾捂住嘴鼻.3,不要盲目

跳樓,可用繩子或把床單撕成條狀連起來,緊拴在門窗框和重物上,順勢滑下.4,當被大火圍困又沒有其他辦法可自救時,可用手電筒,醒目物品不停地發出呼救信號,以便消防隊及時發現,組織營救.四,滅火器使用方法1,干粉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一只手握住噴嘴,另一只手握緊壓柄,干粉即可噴出. 2,1211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然后握緊壓柄開關,壓桿就使密封間開啟,在氨氣壓力作用下,1211滅火劑噴出.3,二氧化碳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然后握緊壓柄開關,二氧化碳即可噴出.注意:1,干粉滅火器屬于窒息滅火,一般適用于固體,液體及電器的火災.2,二氧化碳滅火器,1211滅火器屬于冷卻滅火,一般適用于圖書,檔案,精密儀器的火災.3,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一定要注意安全措施.因為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達到8.5 %時,會使人血壓升高,呼吸困難;當含量達到 20 %時,人就會呼吸衰弱,嚴重者可窒息死亡.所以,在狹窄的空間使用后應迅速撤離或帶呼吸器.其次,要注意勿逆風使用.因為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距離較短,逆風使用可使滅火劑很快被吹散而影響滅火.此外,二氧化碳噴出后迅速排出氣體并從周圍空氣中吸收大量熱量,因此使用中防止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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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不要玩火,不玩弄電器設備。 2、不亂丟煙頭,不躺在床上吸煙。 3、不亂接亂拉電線,電路熔斷器切勿用銅、鐵絲代替。 4、爐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爐灰完全熄滅后再傾倒,草垛要遠離房屋。 5、明火照明時不離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尋找物品。 6、離家或睡覺前要檢查電器具是否斷電,燃氣閥門是否關閉,明火是否熄滅。 7、利用電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要注意安全。 8、發現燃氣泄漏,要迅速關閉氣源閥門,打開門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專業維修部門來處理。 9、對液化氣鋼瓶,嚴禁用開水加熱、火烤及日曬。不準橫放,不準倒殘液和劇烈搖晃。 10、家中不可存放超過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切勿在走廊、樓梯口等處堆放雜物,要保證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12、不在禁放區及樓道、陽臺、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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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防火知識多

火柴、火機、電子爐灶等明火;雷電、靜電等的自然火源;家具、衣物、床褥等可燃固體;汽油、煤油、植物油等可燃液體;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發膠、空氣清新劑等可燃氣體。

2. 煙蒂火柴不亂扔

不可隨意將煙蒂、火柴桿扔在廢紙簍內或者可燃雜

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3. 電線插座勤檢查

不私接亂拉電線,不超負荷用電,插座上不要使用過多的用電設備,不用銅、鐵、鋁絲等代替刀閘開關上的保險絲。

4. 離家要把電源切

離家或入睡前,應對用電器具、燃氣開關及遺留火種進行檢查,用電設備長期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或拔下插頭。

5. 煤氣使用講安全

使用液化氣,要先開氣閥再點火。使用完畢,先關氣閥在關爐具。不要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煤氣泄漏要迅速關閉氣閥,開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切記不要在燃氣泄漏場所撥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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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識“三字經”

人生路 長漫漫 五千年 火陪伴 恰用火 送溫暖 如大意

受災難 火著起 條件三 可燃物 氧助燃 點火源 緊相連

三去一 火自完 滅火法 有四點 一冷卻 二隔離 三窒息

四抑制 多學習 常操演 遵法規 不蠻干 誰主管 誰負責

防火制 落實堅 本崗位 懂火險 報火警 會圓滿 懂預防

措施善 滅火器 會熟練 懂滅火 法全面 初期火 會全殲

打電話 1 1 9 須講清 何地點 何物燃 何部位 火勢懸

迎警車 路口邊 消防隊 不收錢 火場上 情萬變 知情人

及時言 保現場 協作戰 先控制 救人員 急重點 再一般

平日里 想安全 教育孩 火不玩 扔煙頭 不隨便 引火種

不亂散 裝飾房 材料選 不易燃 不可燃 新改建 審批辦

防火距 合規范 不損壞 不圈占 不埋壓 消火栓 危險品

嚴管限 公場所 禁靠邊 出門外 留心看 消防標 怎避患

遇情況 不慌亂 消防道 要通坦 消防事 關民安 見危害

人人管 生活中 火看嚴 危險%

森林防火條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貴。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并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專職授權的單位批準。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建設,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棵、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間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產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置火情了望臺;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告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夭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分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內起模范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并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做出貢獻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

(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后果嚴重,構成罪犯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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